我们应该怎样从心理角度透视女士的症状呢?
首先必须明确,并非所有“偷窃行为”都是道德品质问题。上文的李女士的表现,就不能简单地归于道德问题,而是一种心理障碍,属于病理性偷窃,一般叫做“偷窃癖”。所谓偷窃癖,是指无明确目的,纯粹出于无法抗拒的内心冲动,而反复出现难以自制的偷窃成癖的一种行为障碍。偷窃癖与一般偷窃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偷窃癖没有一般偷窃行为那样明确的偷窃动机,就是说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但他们却什么都偷而不问其价值如何,虽屡遭惩罚以致声败名裂也难以自控。偷窃癖实际上属于意志控制障碍,是一种强迫性行为,所以有时也叫做强迫性偷窃。总之,出现偷窃癖行为的人不是道德丧失了,而是心理有病了。
偷窃癖虽然没有明确的偷窃动机,然而其行为也是有其心理诱因的。心理咨询的实践表明,大凡强迫性行为往往是某些心结的外化。就是说,某些难以排解的冲突郁积在心,就会形成某种强迫性行为。李女士的失窃经历对其构成的心理冲击,显然是重要的诱因。而其失窃恰好是在商店购物的情境下,在潜意识里她便采取了类似的行为来宣泄内心的压力。同时,她在潜意识中又运用了合理化作用进行自我心理防卫——别人可以这样偷我,我也可以这样偷别人。这种所谓自圆其说的理由以及偷窃后心理上的满足,导致了这种行为的强化和重复,行为的强化和重复,便逐渐在大脑形成稳固的动力定型,即形成稳固的神经联系。于是,形成了难于自控的偷窃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