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15 日,当天公司发放工资,于是王康通过微信还了朱权3000 元,并在微信上告知,剩余的3000 元等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再还。
然而,一直等到2020 年1 月,王康都没有再提还钱的事。到了年底,公司办年会那天,朱权本想再提醒一下王康,但左等右等就是没见到他参加年会。询问跟王康同部门的同事才知道,王康已经于两天前从公司离职了。
朱权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康什么时候还钱,但迟迟等不到王康的回复。后来,朱权又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联系王康,都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办法,朱权将王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审理此事。
庭审过程中,朱权提交了他和王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以及1 月以后王康的故意失踪。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权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王康存在借钱事实,对朱权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