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应热心公益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矫正志愿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愿意牺牲自己部分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在江苏省南京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被规定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实际要求。
综合考察司法部和各试点地区对社会志愿者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除符合志愿者的来源条件以外,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