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EE.327,下211。
[42] EE.324,下207。
[43] MEW,Bd.27,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6页。
二、马克思的类的存在论
1.类的存在论的发展
对恩格斯针对施蒂纳著作的回应持不同意见的马克思,是否全面否认了施蒂纳的类的存在论批判?或者对类的存在论进行了修正并将其作为第三种人类观放在对立位置呢?
首先,《德法年鉴》中被批判的“现实的类的存在物”[1],是否正如施蒂纳所说,被认为是个人应该与之同化的普遍的价值理念?原本,这里所说的类的存在,是为了明确在“北美的自由各州”中达成的“政治解放”也不充分这一点而使用的概念。[2]即,近代的政治解放通过宣称“私人所有和教养、职业”的区别是“非政治的区别”,把人作为政治上的普遍者——“类的存在”[3]来看待。但是,在人的各种需求互相交织的市民社会里,这些区别作为各种差别而残存了下来。因此,“现实的人类个人,在个人的各种关系中……成为类的存在时才首次……完成了人类的解放”[4]。这里的类的存在概念的确正如施蒂纳所说的那样,被认为是个人应该与之同化的普遍的价值理念。[5]但是,这种个人生存中的同化,只有通过废除财产、教养、职业上的社会性差异才能完成。也就是说,它不是施蒂纳批判过的“调教”[6],也不是为了让人们顺应既有的理念而抹杀个人固有存在状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