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赋税 力役 户籍
赋役之制,《通志》等书详矣。兹所述者,多可惊骇之事,令人知百姓之不易为,自古而然,而非其详制也。又后世习焉不察,多谓三代赋役轻于后世,虽班固亦如此。岂知孟子之称述三代,对战国立言耳;今一追想其实况,民困亦甚也。兹编正比较其事实也。
周赋税过后世
《汉书·食货志》:“周时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赋谓车马甲兵士徒之役。”
按:《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什一者,谓十取其一也。战国乱世,不能为准。若汉初,则十五取一;汉末及东汉,则三十取一,过三代远矣。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者,按《周礼·地官·县师》:“若将有军旅,会同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又,《酂长》:“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是以《遂人》“以岁时登记夫家众寡,及六畜车马”。必登记者,备赋之也。不但此也,《委人》职云:“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注:“疏材,草木有实者也。畜聚之物,瓜瓠芋葵御冬之具也。”是正赋正税以外,尚敛及薪刍蔬果,以备宾客师旅之用。由今思之,周民负担之重及其被扰情况,殆过于后世。盖封建之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