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制度是民事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国家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建立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养儿育女通常被视为家庭内部的事情,与他人没有关系,与法律更不沾边。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监护”这个字眼仍然非常陌生,也往往弄不清楚自己是否是监护人以及应当承担的职责。所以,搞明白“监护”是怎么回事以及如何行使监护权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而言,“监护”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需要说明一点,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