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改笞,而笞常致死,故减笞数,并定棰令。
景帝元年,西元前156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宫刑亦除之。
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官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官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通考》卷一六三《刑考》二)
并废磔刑。
中元二年,西元前148年。二月……改磔曰弃市。注,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于市,今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勿复磔。(《汉书》卷五《景帝纪》)
加刑年龄,特有规定,著之于令。
即皇帝位……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书》卷二《惠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