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反贪反渎转隶到监委后,之前侦查的、尚未办结的案件被称为遗留案件,仍然需要适用刑诉法继续侦查。张昊所写报告中的案件是转隶遗留案件,转隶后监委立案调查的案件适用监察法而不是刑诉法,已经不需要这个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实践中这一条被称为“一延”,相应地,第158条、第159条被称为“二延”“三延”。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对这三次延长期限的审查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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