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如果正义荡然无存,那么人们就不再值得在这个地球上生活”(《生命的权利》,第四十九节以下,释义[五],《康德全集》,第六卷,332页)。
[39] 有关这种心理学,见《正义论》,第三部分,尤其是第八章;《政治自由主义》,第二讲第一至第三节。
《万民法》(1999)(节选)
引言
我使用“万民法”[1]一词,系指运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之原则与准则中权利与正义的一种特殊政治理念。我所用的“万民社会”一词,意指在相互关系当中遵循万民法的理想与原则的所有民族。这些民族有自己的国内政府,该政府或者是宪政自由民主制,或者是非自由然而合宜的[2]政府。在本书里,我要考量万民法的内容如何由正义的自由观念发展而来,此观念有似于我在《正义论》(1971)中之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3],而比其更为普遍。这一正义观念,植根于我们熟悉的社会契约观念,而其遵循的程序,在权利与正义原则选定与征得同意之前,某种程度上在国内与国际情形方面颇为相同。我要讨论一种万民法[4]怎样满足某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证明了该把万民社会叫作现实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见ξ1);我也要转而解释,何以我使用“民族”一词而不用“国家”。[5]